“闪婚”又“闪离” “彩礼之争”如何判

作者:李欣悦、李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29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男方对与女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期盼和保障。在现代,彩礼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意义,当双方不幸感情破裂、无法再建立婚姻关系时,随之而来的彩礼处置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闪婚”又“闪离”的情况下,送出的彩礼、双方共同筹备婚礼、生活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来看看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范先生和张女士2016年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20238月开始,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在婚礼筹备时,范先生按照当地风俗给付了张女士68000元彩礼钱,并购买了一些金银首饰给张女士。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但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不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两人于2023年12月底协议离婚,由于对彩礼返还事宜协商不成而未办成,张女士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范先生离婚。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由双方共同维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范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23年12月底曾到区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虽因故没离成,但由此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现张女士又向本院提出离婚,范先生也同意离婚,本院结合双方的夫妻感情现状,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张女士要求与范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范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等金额的抗辩意见,双方当事人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从登记结婚到双方产生矛盾而分居,共同生活期间仅有短短的一个月左右,现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金额,法院确认张女士应返还给范先生 68000元彩礼钱及金银首饰;而对于范先生抗辩要求张女士返还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拍婚纱照的费用、酒店定金退还及平时转账给张女士的金额,法院认为以上费用均为双方筹备婚礼和婚宴中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武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女士返还范先生全部彩礼钱及金银首饰。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长、婚前交往时长、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离婚,请求返还彩礼的,对于本案适用的以上情形,法院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也告诫婚姻非儿戏,彩礼数额需理性,过度的彩礼可能让美好的婚姻变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