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苛责劳动者解除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赔偿金
因拍错新员工入职照片,单位即给予处罚并迳自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遂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近日,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过于苛责,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王丹(化名)于2010年进入韶关某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照相员一职。2015年5月,公司以王丹所照相片严重不符合公司要求,数量达200张以上导致公司损失,严重影响生产为由,对其给予一级违纪、扣10分的处理,并根据其《奖惩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几日后,公司张贴一张《公告》,要求王丹结清工资离场,其次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王丹认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不合格的照片”系其所拍,导致公司损失也没有相关依据,遂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驳回其请求,王丹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韶关市某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规定因有重大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金额1000元及以上)按一级违纪处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存在“原告工作失误造成公司1000元以上损失”的情形。因被告是基于该理由提前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而涉及的照片和工卡均留存于被告处,因此举证责任在于被告。首先,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不合格厂牌实物数量为53张,远低于其主张的200张以上。其虽提交了电子截屏照片,但对于这些照片有无进入厂牌实物制作工序,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电子截屏照片及厂牌上的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亦无其他照片信息,无法证实与原告存在关联。被告并未就“原告所拍摄照片不符合要求(在200张以上),造成被告1000元以上损失”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即使被告能够举证原告拍摄了200张以上的不合格照片,但能否将厂牌重新制作及工人工时损失的全部责任归咎于原告仍然有待商榷。照相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拍照,而厂牌的制作并非单一工序,照片拍摄仅是起始,其后还应包含照片审核、系统录入及打印等一系列工序,这些工序显然并非由原告一人完成。若仅以原告拍摄照片不合格而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其并径直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显然对劳动者过于苛责。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多元。
【法官按语】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应合理合法,不应对劳动者过于苛责,更不能以此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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