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次数:4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护航广东科技自立自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个范畴,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与效率”,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能动履职,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新作为。

10个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领域。其中,在“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刑事审判作用,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案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在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某信托公司票据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加大规范数据要素流通和新型供应链金融交易程序保护、全力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服务广东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担当作为,前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在“吴某某诽谤案”“吴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人格权益、严厉打击网络暴力、反向直播“网红”拘留等方式,充分彰显了以法治方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坚强决心。另外,在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人民法院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高院通过构建案例发掘、识别、编报、应用全链条培育机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与警示的作用。2023年共有5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6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典型案例,同比增长55.3%,有85个案例在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奖,同比增长183%,获奖数创历年新高。

 


1、“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1年,彭铁成立小牛集团后与彭钢等人通过旗下子公司的“小牛在线”“小牛钱罐子”P2P平台以及子公司“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以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近1026亿元,其中超126亿元本金未偿还。2017年10月起,彭铁、彭钢等6人明知集团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畸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及彭铁个人支配使用,造成投资人损失达89.34亿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重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本案投资人多达131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千亿元,案情复杂、证据众多、法律适用难。本案裁判有力震慑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警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坚守合规底线、合法募资、诚信经营,投资人要强化风险意识、抵制高利诱惑、理性决策投资。坚持将追赃挽损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除依法判决追缴返还、责令退赔外,还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追查涉案财产,最大限度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本案的依法审判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2、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1年,许国俊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简称中行开平支行)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许超凡、余振东等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用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元3.63亿余元、德国马克146.1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元2000万元、美元1.26亿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4亿余元。2001年10月12日,许国俊经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国,2021年11月14日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国俊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且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予退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许国俊犯罪后潜逃国外,拒不回国投案,长期负隅顽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经我国持续追逃20年,最终被强制遣返回国,依法应予严惩。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国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中行开平支行案系新中国最大银行贪污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重大典型案例,国内、国际社会均高度关注。2021年,在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许国俊作为中行开平支行案最后一名归案的外逃主犯被强制遣返回国,意味着该案追逃追赃工作历经20年取得重大成果。本案审理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判处许国俊无期徒刑,取得服判不上诉的良好效果,至此,中行开平支行案全部外逃主犯均认罪服法。案件处理结果对其他外逃人员形成强烈的司法震慑和感召,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


3、吴某某诽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吴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将其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富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截至案发时,该帖文阅读量达4.7亿余次,引起网民对沈某谩骂诋毁,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此外,吴某某还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侵犯被害人闵某名誉权,相关信息阅读量达4434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平台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随案移送的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的诽谤行为,突出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群众随意实施,目的是为了吸引关注、博取流量等。此类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违法、不良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严重侵害被害人人格权益,同时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本案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人格权益及严惩网络暴力,维护社会公众人格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细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条文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4、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简亦迅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微梦公司指控简亦迅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简亦迅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简亦迅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一审判赔数额合法合理,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的案件,且作出了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数据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石油”,是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基础资源。数据要素价值发挥的关键在于有序流通,除了数据交易所等正规渠道,市场主体未经许可通过API等网络技术来大量获取他人数据的技术门槛低、数据规模大、行为隐蔽性强、安全风险隐患多,后续的数据交易也衍生数据黑灰产业链条,严重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商业数据安全。本案的审理既严格保护收集、加工处理数据的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以及引导数据交易“开正门、堵偏门”的鲜明司法态度,促进数据生产供给与流通利用,为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5、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广东万泰吊装有限公司(简称万泰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万泰公司就该设备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上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万泰公司因向人保苏州分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及利息等。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万泰公司在投保时向人保苏州分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人保苏州分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万泰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人保苏州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人保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海上风电平台科技创新含量高,施工环境复杂,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金额通常比较高昂,故海上风电企业通常会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降低商业风险。一审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结合海商法修改趋势,对海上保险中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及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二审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使风电企业尽快摆脱诉累,回归正常经营。本案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有力保障风电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产业发展,为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6、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成立于1995年,2010年在深交所A股上市,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等业务,连续多年在全国行业排名第二,近10年累计纳税总额超40亿元。2020年起,受房地产行业形势等因素影响,深圳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账面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截至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时,深圳公司负债160亿元,28.6亿元银行债务出现逾期,拖欠职工工资5187万元。

裁判结果

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公司启动预重整机制,指定临时管理人驻点公司,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前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协商谈判等工作,为重整做好准备。2023年7月20日,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公司重整申请;11月28日,裁定批准深圳公司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公司重整计划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160亿元债务100%清偿,企业保留上市公司主体资格,重返市场。

典型意义

深圳公司司法重整案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会议精神的典型案例。该案仅用5个月即成功化解债务160亿元,阻断房企债务风险向下游蔓延,维护上下游企业经营稳定;依托于深圳公司的4万余名农民工、3800余家供货商、2万余名中小股民得到保护,16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实现司法审判“三个效果”相统一。本案坚持能动履职,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为危困企业量身定制信托计划,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与风险脱钩。优化府院联动,拓展国资纾困路径,推动民营上市公司转型升级,实现国资民企双赢共赢,为司法重整工作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了可供借鉴的路径。


7、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工程公司)为蕉岭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蕉岭公司)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蕉岭公司向工程公司背书转让了其关联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集团)承兑的票据以支付工程款。根据某集团与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框架协议安排,工程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前述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涉案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因此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涉案票据出票人为祁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蕉岭公司,承兑人为某集团,背书人为工程公司。票据到期后,信托公司因提示付款被拒,遂向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工程公司等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程公司向信托公司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信托公司基于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取得用于债权结算的涉案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信托公司为合法持票人,其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全部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宗非商业银行参与的新型供应链金融案件,涉及供应链金融交易模式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本案所涉新型供应链金融的交易模式,可以缓解上下游企业在债权转让前承受的核心企业资金结算周期的压力,促进资金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流通,减少应收账款周期,加速资金流转。本案准确认定资金方受让债权,同时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取得涉案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非法贴现行为,确认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裁判肯定和鼓励了新业态下的金融创新行为,为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助力拓宽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及法律预期。本案作为信托公司票据纠纷系列案的首件生效案件,对妥善解决其余66件系列案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有效发挥金融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职能作用。


8、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简称五金厂)的经营者曾某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非法电镀铁件业务,电镀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城区截流渠。经当地环保监测站监测,该厂车间外西南侧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总铬超标5.1倍、六价铬超标3.64倍、总锌超标6倍、总镍超标42.6倍。经专业研究所专家评估,该厂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生产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6万元。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就五金厂的上述行为,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金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支付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专家评估费用,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五金厂及其经营者曾某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涉案生态环境损失且受污染的水体原地修复已无可能的事实,认为本案采用劳务代偿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亦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曾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并就劳务代偿的折抵标准、期限、内容、监督和效果评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或环境修复费用是法定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但在行为人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承担赔偿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责任更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与意义。本案通过依法支持五金厂经营者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其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并在调解协议中指定河长对劳务代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劳务代偿效果进行验收,确保劳务代偿取得预期效果。本案在全省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对“协作执行单位选定、代偿指导、成果验收”等劳务代偿工作适用规则进行有益探索,并对劳务代偿适用条件、程序、方式、计算标准等作明确规定,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从制度走向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9、江门市新会区某船务有限公司等诉某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某综合执法总队(简称执法总队)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在珠海横琴岛西侧海域查获“粤某货663号”等11艘船舶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实施了海洋违法倾废行为。执法总队按照“每个倾废航次作出一个处罚决定”的原则,于2022年9月向江门市新会区某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船务公司)等行政相对人作出200个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020万元。船务公司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或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定执法总队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遂判决撤销了其中197个行政处罚决定,对另外3个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予以认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加强诉中协调和解,推动执法总队自行撤销了197个一审败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总队的自我纠正行为予以认可,主动申请撤回对197个行政处罚案的起诉,表示自愿接受执法总队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另外3个一审败诉案件主动撤回了上诉。执法总队与行政相对人均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200宗系列案经协调和解后,以撤诉方式得到实质化解,生动诠释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担当与作为。本系列案通过发挥行政审判依法监督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职能作用,在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免遭不合理的高额罚款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同时,也成功避免行政机关因大规模败诉而影响其执法权威,以及败诉后重作处罚决定可能再次引发的诉讼风险,推动提升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一方面通过引导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理适度的处罚决定,教育被处罚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另一方面推动执法部门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精神,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类”示范指引效果。


10、中山市某传媒公司诉吴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吴某某与中山市某传媒公司(简称传媒公司)签订合同,主要约定该公司独家为吴某某在互联网演艺提供经纪服务。签约后,传媒公司为吴某某购买直播设备、投放宣传费用等,吴某某粉丝量大涨,成为当地人气“网红”。2022年,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传媒公司将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约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9.5万元。后因吴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传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吴某某仍拒不履行,亦未报告个人财产。2023年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将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曝光。吴某某得知后,在自己的抖音号进行辩解,直播中谎话连篇,态度嚣张傲慢,并污蔑法院工作人员,屡屡挑衅法院。

执行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足以认定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严重妨碍执行工作,且以直播方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态度嚣张,影响恶劣。为惩戒一个、教育一片,在吴某某直播之时,执行法院于当日下午3点,通过“壹法中山”抖音号全程直播对吴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其从直播酒店带回法院并宣布司法拘留十五日。直播中,法院同步普及失信惩戒等法律知识,整个直播有92万人在线观看,网友生动称之为看“大片”,纷纷为法院“点赞”。吴某某最终承认错误,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直播已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生活方式。失信“网红”直播挑衅法院,却被反向直播拘留,这场权威执法直播活动,生动地诠释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次直播行动,用“有意思”的语言,讲好“有意义”的道理,用群众“听得懂”的道理,阐释“听得进”的法理,是一堂接地气、有实效的经典普法课。本执行案例将司法办案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借助新媒体平台,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执法,既体现人民法院规范执行、阳光办案的司法自信,也是人民法院主动引入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助力提升执行效果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