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嫌经济犯罪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次数:53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借钱之后,债务人没有还钱,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犯罪,一审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初,韶关市武江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贷款公司)与谭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向其出借人民币捌佰万元整,谭某提供四套房产进行抵押,英德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协议书》上盖章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将款项转账至谭某指定账户,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谭某未能按约定还清款项。2015年底,双方就未还清的款项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到期后,谭某仍然未全部偿还本息,贷款公司遂起诉至武江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英德市公安局已对房地产公司法人及谭某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在有关机关对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作出认定处理前,法院不宜对本案作出处理。如贷款公司与谭某的民间借贷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不涉及刑事犯罪,届时贷款公司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