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 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喊停

作者:凌嘉华、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19  浏览次数:59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小区步梯楼欲加装电梯,需占用公共绿地,遭到相邻楼业主的强烈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将反对的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加建电梯业主的诉讼请求。

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小区A幢部分房屋的业主,被告系相邻B幢的业主,两幢房屋均是步梯楼。2015年初,原告筹划在A幢加装电梯,其加建的电梯系从A幢中间楼梯道延伸出来,占用楼道外部分公共通道及约3.75㎡公共绿地,于2015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未取专有部分占小区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期间,原告组织工人动工挖地基,遭到被告的强烈反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要求被告停止阻止加建电梯施工的行为。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分属相邻两栋房屋的业主,互为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以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本案中原告加装电梯的申请虽经过备案,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经验证不影响相邻住宅采光日照,但本案中原告规划加建的电梯是从其楼道延伸出来,占用了部分公共道路及部分小区公共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及公共绿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原告现准备加建的电梯占用了部分公共通道及公共绿地,但至案件辩论终结前其加建电梯占用公共道路及绿地并未得到专有部分占小区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及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同意原告加建电梯的申请时亦未召开业主大会。据此,原告加建电梯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不允许原告进行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施工,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通过法定程序,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妥善解决本案纠纷。

该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连线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设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