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及时 超出期限权益无从保障
作者:汪次安、胡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17 浏览次数:42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谢杰(化名)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一审依法驳回了谢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谢杰在韶关市某工程公司工地内进行注浆预备性工作时,被水泥浆射入左眼导致伤害,经医院诊断为眼球碱性烧伤并住院治疗,8个月后进行了左眼结膜肉芽肿切除术。2015年底,谢杰向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认为谢杰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谢杰所受事故伤害发生于2013年底,应当在2014底年初之前向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其于2015年底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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