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生意外,“乐事”共享,“悲剧”谁担?

作者:黄嫔、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14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三五好友,同聚一桌,举杯酣畅本是一件人生乐事,但是酒精对人体的作用不可忽视,一场意外,让乐事最后以悲剧告终……此时其他共同饮酒者应担责吗?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一天晚上,死者姚某与四名朋友在烧烤店吃宵夜,期间一直在打牌喝酒,后死者姚某与其中一朋友谢某因发牌生争执,赌气说道“我如果耍赖就去跳河”谢某随即附和说走。两人边吵边往河边走去,随即先后跳入河中,姚某不幸溺水身亡。姚某的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将共同饮酒的四名朋友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60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喝酒后跳河溺水而亡确实令人惋惜,但事发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认识饮酒后跳河的危险性,饮酒之后因他人言语刺激忽视自身的安全, 主动跳河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此次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谢某喝酒期间因打牌与姚某发生争执,在抵达河边后,仍在用言语刺激姚某,导致姚某在刺激下跳河。谢某的言语刺激是姚某跳河的诱因,对姚某跳河溺水而亡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至于另三名共同饮酒人,未对姚某存在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从姚某离开烧烤店自行前往河边的表现来看,其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仍在自我可控范围内,该三名共同饮酒人亦不能意识到姚某会出现跳河的危险行为,故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对引发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及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予以确定谢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三名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谢某向姚某的家人支付赔偿款28万元。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于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该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对于醉酒人员应当相互关照,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大家应吸取本案的经验教训,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秉承文明之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