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武江法院刑庭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次数:134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203刑初143号
本院正在审理的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忠辰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陈忠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人陈忠辰通过韶关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履行)。
二、被告人陈忠辰按照其销售含依托咪酯成分“烟弹”销售金额8570元承担十倍赔偿金共计85700元,赔偿金分三期支付:1、在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35700元(已履行);2、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25000元;3、2024年5月1日前支付25000元。上述款项需汇入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账户:韶关市武江区财政局,账号:44001628638059345682-0009,开户行:建行武江支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周雨(本院刑庭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1-8551305
联系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六号武江区人民法院
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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