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人无法定不利情况 要求变更抚养不予支持
作者:凌嘉华 胡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49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王强(化名)和陈丹(化名)于2014年底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女儿由陈丹抚养,王强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50%。此后,女儿一直随王强父母生活至今。王强为个体户,其父母住在市郊的镇上,王强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陈丹在韶关购置了房产,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小孩。近期,王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陈丹负责抚养,在双方离婚后一年时间内,虽女儿由王强父母负责照顾,但王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丹未尽抚养女儿的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陈丹有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陈丹未能亲自照顾女儿也并非对其脱离了监护。因此,王强关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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