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款久拖未追偿 超诉讼时效诉至法院遭驳回
2002年的欠款, 2015年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时间过去这么久,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经二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丽(化名)与被告赵敏(化名)为相识多年的朋友,2000年至2002年期间,因赵敏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李丽遂多次给予帮助,2002年底经双方结算,赵敏共欠李丽11万元,并写下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赵敏一直未归还欠款,直至2011年5月李丽向其邮寄了欠条的复印件,赵敏未予理会。2015年5月,李丽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敏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敏向李丽出具借条的时间是2002年底,该借条没有明确债务的履行期限。2011年5月李丽向赵敏催收欠款,但赵敏并未偿还借款,亦未作出其他意思表示,从此时起李丽就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因诉讼时效中断,李丽应从此时开始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然而李丽直至2015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赵敏已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而李丽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实际生活中,出借人应该注意还款期限的规定, 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避免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的诉讼时效分三种,第一种为约定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款项履行届满之日起算;第二种为约定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种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诉讼时效则从借款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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