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案结”更要“事了” 武江法院实质解纷让当事人“只跑一次”

作者:潘惠仪、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45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依据法律规定,案件审结后审判工作就已经完成,但在“案结了事”和“案结事了”之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直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始终以“案结事了”为原则,积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日,武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合同纠纷案时,被告李某从清远赶来准时到庭,并向法官表达希望能与原告调解的意愿,而原告林某竟迟迟未到庭。按照传票开庭时间已过去二十分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林某作为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作出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依法审结本案。该案承办法官、民庭庭长余艺涛考虑到按林某撤诉处理,虽然能快速“案结了事”,但却不能实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次解决问题,承办法官立即致电林某,了解林某未能及时到庭的原因,林某对自己因小轿车车胎爆裂而未能及时到庭表示十分抱歉,并保证能在半个小时内赶到法庭,希望法官能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征求李某同意后,遂决定延后半个小时再开展调解工作。

林某到庭后,经法官主持调解,林某和李某达成债务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两位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李某对承办法官说:“感谢法官体谅我从外地来一趟不容易,今天一次性就把问题解决了,这才是实实在在为民解忧呀!”李某也对法官体谅自己的突发状况,而不是简单“一刀切”的做法表示一再感谢!

武江法院一直为群众提供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秉持“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观念,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从最根本问题着眼,从最具体工作做起,真正将司法为民的决心外化于行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