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促解纠纷 保险公司积极理赔

作者:朱琴、邓诗琪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44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两宗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原被告在开庭前即达成协议。

       经查明,被告梁某驾车于武江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钟某夫妇二人遭受人身伤害。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梁某负主要责任。2017年10月初,钟某夫妇向武江法院递交两份起诉状,分别起诉肇事司机梁某和某保险公司。由于事故车辆已经购买某保险公司的车险,并且事故事实、责任均认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以及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武江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开庭前一周对两宗案件合并调解。

   经主审法官悉心释法,公正调解,双方顺利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2017年11月底直接向原告钟某夫妇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30000元整,两原告当场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调解制度相对于裁判的优势主要在于诉讼便捷、成本低廉,有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的规定,上述两宗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可以径行调解。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适用调解程序,能够有效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