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仍需支付必要费用

作者:李智敏、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次数:142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何美美(化名)想在韶关市购买房屋,遂找到武江区某置业商行(以下简称置业商行)了解房源信息,并一同视察了几处物业,但何美美最终却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视察过的物业,置业商行遂将何美美告上法庭。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何美美需向置业商行支付服务费用1000元。

2016年底,何美美欲购买房屋,遂通过58同城网搜索了多家包括置业商行在内的中介公司,并亲自到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何美美与置业商行201610月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后,置业商行员工为何美美提供了房源信息咨询服务,并带其看过涉案房屋,但何美美并未通过置业商行与该房业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其他中介购买该套房屋。置业商行认为何美美的行为违反了《中介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双方一直争议未果,置业商行遂起诉至武江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因本案中原告置业商行并未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故置业商行不得据此要求被告何美美支付报酬。置业商行主张何美美支付违约金,其理由是何美美违反承诺,在与置业商行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后与原业主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此,何美美虽然通过其他中介与原业主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但市场经济买卖自由,且置业商行并非拥有涉案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协议中约定的一年内何美美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涉案房产的约定明显限制了其自主交易权,也损害了原业主房屋买卖自由的权利,该约定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置业商行也未举证证实因何美美违约给其造成任何损失的证据。鉴于置业商行为何美美提供了房屋信息咨询服务、带领其看房服务,法院酌情确定何美美向置业商行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必要费用1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当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产信息,许多购房者都是缺乏购房经验的新人,往往选择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不支付或少支付举荐费用,因此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类似本案这种中介公司未实际促成交易的情况,中介公司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结合中介公司履行情况等因素,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