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养老待遇时对出生时间的认定有争议? 法院: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近日,李某在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时遇到难题了,其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材料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所以被告知由于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养老待遇手续,这让李某退休后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李某是韶关市某单位的职工,其户口簿、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58年,现已到了退休年龄,其通过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但社保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李某档案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最早记载其出生年月的材料是形成于1990年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该表记载其出生年份为“1960年”。社保局遂认定李某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受理结果告知书》告知李某的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李某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规定,男性职工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为年满六十周岁。李某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份为“1958年”,但其档案中,最早记载了出生年月的资料为形成于1990年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该表上记载李某的出生年份为“1960年”。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有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李某的出生时间应认定为1960年。而社保局按李某档案中最早记载其出生年月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认定其未年满六十周岁,不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无不当。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二审期间,李某主动撤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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