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案件办理程序的意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次数:92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存款案件的办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下称“存款”),对查找到的存款如何处理,适用本意见。

终本后,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悬赏举报等途径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终本有存款案件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不办理恢复执行手续,直接采取扣划措施并将款项发还当事人。

(一)除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二)除扣划外不需要采取其他处分性执行措施;

(三)存款可以直接发放给唯一债权人,或者虽然有多个债权人,但有明确的分配比例,可以直接发放给债权人的。

第三条 执行法院应当优先通过网络系统扣划存款。存款在异地且不能网络扣划的,应当优先通过事项委托方式委托异地法院扣划存款,

第四条 执行法院扣划存款的,相关法律文书使用原执行案号,有关材料归入原案卷。

第五条 终本后发现存款但金额过少的,执行法院可以不采取扣划措施。金额过少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能够网络扣划或者委托存款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为2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

(二)必须到异地银行营业网点扣划的,在外省的存款为10000元以下;在省内外地市的为5000元以下;在本市各区(县)的为2000元以下其中,存款分散在多个省、市、区(县)的,每个省、市、区(县)分别对应上述三档标准执行;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根据存款计算出人均可受偿金额,分别对应上述三档标准执行。

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金额过少出台具体标准。

第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情下调金额过少的标准:

第七条 路途特别偏远或者交通特别不便的,可以酌情上浮金额过少的标准,

第八条 存款超出金额过少的标准,作是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比例过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按照金额过少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