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40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公司是对整个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不包括对某个特定业主个人的财产承担保管服务,即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若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尽到了基本的基本的管理义务,尽到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职责,物业对业主个人家中被盗财物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业主个人家中被盗的财物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是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57号某小区的业主,于20082月入住。2007722日,小区的开发商与被告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第二章服务内容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原告陈某与物业公司未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201613日下午17时多,原告从自己房间内保险柜取出部分现金后,未设置密码锁,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床头柜后外出。次日早上原告醒来发现房内的保险柜被打开,里面财物不见。原告立即报警,警方到场进行了侦查,但未侦破。原告陈述其保险柜内有美金伍仟元、人民币约6万元均被盗,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裁判结果】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原告小区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并不包括对原告个人的财产进行保管的职责,即对原告的财产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安排了保安出入登记、值班巡逻,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基本的管理义务,尽到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职责。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职责,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被盗事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家中被盗损失没有依据,武江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则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实践中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一定的误解,认为自己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给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对其所在小区及业主个人房屋(专有部分)产生的一切问题都有管理的义务,产生损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包办一切),并往往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导致纠纷。而物业服务关系中,物业服务公司仅是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不包括对业主个人的财产承担保管服务,即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而非保管义务。若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服务不到位,给其带来了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失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同时,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对话法官】       

小编: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你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的心得和体会?

法官: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多发,在基层法院收案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主要原因在于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有一定的误解,业主认为交纳了物业费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包办一切,业主家里有任何问题(如财物被盗等)都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或负责,在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往往拒交物业费,引致纠纷。审判过程中作为基层法官应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纠纷症结所在,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多做法律关系的释明和解释,让当事人明白怎么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

小编:业主在平时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应怎样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依法享有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也应意识到物业服务公司更多的是对小区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进行维护管理,并非物业公司包办一切,涉及业主专有部分的问题或损失(如财务被盗或与邻居物权纠纷)业主应理清法律关系,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