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儿子投保签名 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

作者:侯嘉琳 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7  浏览次数:36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许某在儿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了两份人身保险,且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为签名。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上述两份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许某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险费。

据了解,许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其儿子张某,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均包含生存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身故受益人均为许某。合同签订后,许某共计缴纳保费21万余元,但张某一直不知情,在某天突然得知后,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规操作,让母亲代其签名,合同未经其本人同意并认可金额,应为无效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该保险公司为其儿子购买涉案两份保险,其保险责任均包含生存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责任,而设定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张某事先未授权许某为其投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又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字确认,事后亦未对该保险予以追认,在得知投保情况后亦明确不予认可,故涉案两份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保险费应向许某返还全额保险费。(侯嘉琳 郑曼玲

【法官说法】

许某作为投保人代其儿子张某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张某作为被保险人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且不认可保险金额,故涉案两份保险合同无效。对于许某主张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因上述两份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费应返还给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