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铺二卖 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102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韶关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同一商铺卖给两位不同的客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商铺由实际占有商铺的购买者所有。另一购买者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11月底,被告一韶关某房地产开发商(下称开发商)与被告二钟琪琪(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钟琪琪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商铺,并对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钟琪琪因与该开发商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实际并未支付款项,而是以房款冲抵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后双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也未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63月底,开发商将涉案商铺出售给原告林小毛(化名),并签订认购书,约定付清房款的同时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认购书签订后,林小毛于同日一次性将全额房款转账给开发商,开发商出具了收据并将商铺交付给林小毛,林小毛对商铺进行了装修使用。为办理营业执照,林小毛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性的未在房产登记机关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开发商与钟琪琪已就涉案商铺办理了网签手续,故林小毛一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林小毛因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无法办理商铺权属相关手续,遂起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与钟琪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并办理了网签手续,但这只是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实际上不产生登记请求权的物权效力。而开发商林小毛支付款项后,将涉案商铺交付给其使用,且其已对商铺进行装修并作为经营场所,其对涉案商铺的占有行为就是在公示其对于商铺的权利主张,且这种占有具有公开性、排他性和持续性特点。在林小毛与钟琪琪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基于林小毛已就涉案商铺付清购房款且已经取得开发商交付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林小毛与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优先于钟琪琪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得到履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