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卢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5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169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XXX

主要负责人:钟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如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卢冠华,男,19694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被告卢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