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虾省,邹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4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凤田村委会北岸下园80号。

法定代表人:曾丽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虾省,男,197010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邹海东,男,19758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虾省、邹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长  李俊俊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