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群明与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5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61

申请人:卢群明,男,汉族,1969623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叶鑫,男,汉族,住新丰县。

申请人卢群明与被申请人叶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群明于201611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叶鑫名下的粤F×××××汽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叶鑫名下的粤F×××××汽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卢群明用作财产保全住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61号富源雅居301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员  邓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