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铁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五项目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汤桂新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43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铁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静、林荣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五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寿王坟镇。

主要负责人:李大春,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安,该项目部职员。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化瑞。

原告韶关市铁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五项目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唐铁路五项目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12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铁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7770元,由原告韶关市铁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长  汤桂新

    员  李俊俊

代理审判员  吴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