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涉众经济案件利益群体聚集上访情况

作者:朱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次数:131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各领域结构性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给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不特定的群体涉众经济案件数、涉及人员、涉案金额不断增多,逐步成为政府、媒体、公众关注的焦点。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未出现涉众型经济案件利益群体聚集上访的情况,但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如:2016年审结105名租户诉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44名业主诉韶关市志兴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等。

一、案件审理情况

(一)105名租户诉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要求支付商铺占用费案,涉案金额达132万余元,经法官悉心调解后已撤诉。

(二)44名业主诉韶关市志兴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达7万余元。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业主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三)涉案嫌疑人黄某廑等6人涉嫌利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551万余元,此案尚未审结。

二、涉案利益群体的主要特点

(一)诉讼主体身份多元化。该院已审结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中诉讼主体身份多元化,如诉志兴物业公司一案,原告44人均为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诉世纪新城购物广场公司案中,105名均为租户。

(二)涉案人数众多。涉众型经济案件涉案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涉及利益群体人数较多、较复杂,涉及面也较广。

(三)涉案总标的较大。该类型案件由于涉案人数较多,即使单个案的标的较少,但纵观系列案总标的,最高达551万,涉案总标的巨大。

三、涉案利益群体引发聚集上访的原因分析

虽然武江法院并未出现涉众型经济案件利益群体聚集上访的情况,但这类型案件需引起各方重视,若利益群体采取聚集上访等极端方式,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一)利益群体的经济利益难以挽回。涉众型经济案件中,涉案的利益群体对法院最大的期待就是及时挽回经济损失,若涉案金额难以追回,而又缺乏社会保障救济机制,涉案利益群体就有可能聚集上访,通过各种途径对法院、政府各方施压,极有可能引发涉稳事件的局面。

(二)利益群体自身承受能力弱。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利益群体通常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投资风险意识不足,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深入的分析,没有意识到投资于风险是并存的,对投资风险的处理能力不足,在面对损失时难以接受,若法院的判决不支持他们的诉求,其极有可能寄希望通过集体上访等方式引起政府注意,依靠政府解决问题。

四、该群体态势分析及形成壮大的原因

(一)引发群体施压性聚集。利益群体意图通过集体上访、围堵、冲击等行动对法院、政府等施加压力,逼迫其答应相关诉求;或组织人员阻挠法院、公安机关办案,满足其不合理要求。

(二)形成群体对抗性聚集。此类聚集多体现为群体采取打、砸、抢等形式泄愤和表达对相关部门的不满,这种不理性的行为是对法院、政府的极度不信任,这种极端事件往往是前期工作缺乏双方沟通,相关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置,矛盾激发才造成恶劣的后果。

(三)经济根源。经济快速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容易引起各类经济矛盾纠纷的发生,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涉案人员组成较为复杂,会出现各利益群体相互交织的情况,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经济手段威逼利诱,聚集利益群体给法院、政府施加压力,增加案件查处困难,以达到不法分子的不良动机。

(四)社会根源。当前社会正处于改革的重要阶段,人心浮躁、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群体事件易发生组织化、过激化的倾向,涉众型经济案涉及金额较大,涉案利益群体自身难以疏导悲伤情绪,导致其不理性看待问题、分析问题,从而采取上访等极端方式进行宣泄,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五、对策与建议

(一)预警防控,完善危机处置机制。通过前期的风险预测,加强对可能引发聚集上访等涉稳事件的重点人员关注,强化情报信息的搜集,一旦发现有有计划组织聚集上访的苗头,要主动出击,积极与之进行交流沟通,耐心疏导,劝导其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及时做好化解工作,分化瓦解非法的群体性聚集行为。

(二)完善法律,对非法行为予以严惩。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查证的困难性,致使此类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查清,应争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配套法规的完善。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因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始终坚持以“社会稳定最大化、案件追赃挽损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把握案件入罪标准,一旦确定为非法行为,要快速予以有力打击,发挥刑事的惩戒、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强化宣传,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防范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重要环节来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媒作用,灵活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预警宣传教育,深刻揭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惯用手段和伎俩,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