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涉P2P平台犯罪案件特点及对策

作者: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31  浏览次数:83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5-2016年,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涉P2P平台刑事犯罪案件1件,尚未审结。涉案嫌疑人黄某廑等6人涉嫌利用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551万余元。此前我院受理涉P2P平台纠纷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数为0,同比成上升趋势。

一、案件呈现的特点、手段

(一)案件呈现的特点

1涉案金额较大。我院受理的1宗涉P2P平台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利用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达551万余元。

2、合法形式掩护。犯罪嫌疑人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群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

3、职业化趋势显现。涉案公司招聘专门人员发展团队,团队业务员达百余人,并有专人负责不同的营业部,以投资E租宝理财项目进行吸纳投资者资金,赚取中间利润,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此类案件呈现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犯罪嫌疑人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犯罪嫌疑人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犯罪嫌疑人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犯罪嫌疑人为骗取社会群众信任,在宣传上下重本,利用网络铺天盖地宣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二、分析此类案件造成的危害和风险隐患

1、监管风险。由于以前批准P2P的部门不统一,有央行批准的,也有地方金融办批准的,其监管也较为混乱。现在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责任,无论是监管原则还是监管标准都有望得以统一。

2法律风险。关于P2P没有专门的法律,有些P2P攸关的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个别争议较大的问题在监管部门中也尚未定论,这样的现实状态下,自然存在法律风险。

3技术风险。既然以互联网为平台,互联网企业遇到的黑客攻击和其他网络问题P2P平台必然同样会遇到。但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产品即使遭遇攻击,最多也是短暂的系统瘫痪,其强大的团队都会很快将系统恢复,而一般的P2P平台很难有这样强大的技术团队和设备支撑。

三、加大对P2P平台监管,维护网络金融秩序的稳定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正在申请P2P平台和已经批准成立的P2P平台加大力度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包括资金的要求、资金的安全性、数据的安全性等都要严格审核。

2、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P2P涉及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统一意见,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第三方担保机制,确保资金不会再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沉淀;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沉淀资金专有账户进行跟踪监督;利用行业协会针对会员建立起信用共享平台和黑名单共享机制,定期对P2P平台信息进行共享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