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排查分析“首付贷”案件特点

作者: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64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6年3月12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潘功胜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为购房客户提供首付贷款业务,属于违法从事金融业务。近期,央行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首付贷”融资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为准确掌握金融审判工作的新动向,给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迅速开展涉“首付贷”案件排查工作。据统计,自2014年11月5日受理首例该类案件起至2016年3月15日,武江法院共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提供“首付贷”融资案件42宗,其中2014年1件,2015年20件,2016年前三个月21件。

武江法院审理的“首付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提供“首付贷”业务的主体集中。目前排查出的该类案件原告,均为同一公司。该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其向购房客户提供首付贷款业务,首付贷款资金经购房客户确认后,由出借人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是送达较困难,借款人到庭应诉率偏低。借款人融资购买的房屋基本尚未入住,在借款协议中预留的住址大部分在外地,且变动性大,导致送达较为困难。目前武江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珠三角务工人员返乡购房产生的借款。对于该类人员,即使成功送达,实际到庭应诉、积极筹款归还的比例也偏低。三是贷款额度大,还款期限短对于购房总款30%的首付款,自己一般只需实际支付10%的首付款,剩余20%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还款方法一般为分三年等额还款。四是违约金约定过高。正常还款的,客户不需支付利息,但违约后,须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该约定大大超出司法保护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首付贷”业务造成的社会风险主要有:一是加大购房杠杆,影响客户偿付能力。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首付贷款,使得一部分不具备购房经济条件的客户,盲目购置房屋,这部分客户往往对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二是突破信贷政策,增加金融风险。央行历年发布的信贷政策均规定,办理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人应当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如首套房不能低于房屋总价的20%。如果由房地产开发商为贷款人提供首付部分的贷款,将误导商业银行对其贷款人信用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增加金融债权的安全隐患。三是削弱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致使房价无序上涨。房屋不仅用于居住,也日益成为一种重要投资产品。近年,房价涨速过快、涨幅过大,国务院先后出台“国五条”、“国八条”等政策进行调控。如果为客户提供首付贷款,可能使得一部分炒房的人,哄抬房价,造成房价无序上涨,致使国家稳定房价的政策失灵,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提供“首付贷”融资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低迷,去库存压力大。由于近年房地产过热,新开发的房屋存量还很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极需销售房屋回笼资金,不得不通过提供“首付贷”业务加大购房杠杆,剌激购房欲望。二是购房客户有需求。当前,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希望拥有自有住房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刚需型客户还比较多。由于经济条件不宽裕,又迫切需要购房, “首付贷”业务便应运而生。三是“首付贷”融资较为隐蔽,监管部门难以查实。虽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提供非法金融业务,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关联公司提供首付贷款,非常隐蔽,不易发现和查处。

为有效整治非法金融业务,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武江法院将采取如下应对措施:一是依法依规审理涉“首付贷”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法院审理涉“首付贷”案件时,将严格审查借款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对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将依法予以调整。二是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案件信息。法院将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诸如“首付贷”的非法金融业务问题,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通报,使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将违法金融业务扼杀在摇篮中。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购房客户正确评估风险。法院将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专家点评和风险提示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使人们熟悉金融法规,引导人们正确评估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