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对村民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不作为问题普遍

作者:朱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次数:92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4年以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7件涉村民要求镇政府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案件,其中6件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1件为镇政府行政确认案件。

武江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存在以下特点:1、原告身份特殊。目前7件案件中2件为户口迁出又迁入的“回迁户”,4件为出嫁之后并未带走户籍的“外嫁女”,1件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岸船民“空挂户”,原告的情况在村集体中一般为少数,处于弱势地位。2、纠纷起因集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而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3、原告主张依据单一。原告诉求基本根据粤高法(2007)30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由基层政府作出决定。4、被告不作为理由多样。被告或以村委不同意、或以镇里工作忙等种种理由拒不举行听证也不作出任何决定;或将原告申请当作信访案件对待,以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等名义出具《答复》,即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认为:确认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由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

该类案件不断增长的原因:1、自治行为滥用。法律赋予村委会、村民小组很大的自治权,同时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的问题做规定,在利益驱动的影响下,一些村民合法权益被假以农村自治的理由遭到非法侵害。2、法治意识淡薄。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村民大会”,但大部分农村根本没有成立该项机构,即使成立的也由于部分农村地方保护主义和宗族意识强烈,村干部怕得罪村民、影响选举或日后遭报复,不会出面主持召开成员大会,或者因未达到规定人数提议而无法召开成员大会,权力机构形同虚设。3、法律法规无统一规定。由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法律救济制度没有相关的统一规定,对现有规定认识上有分歧,基层政府借故推脱履责,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无法寻求行政和司法保护。

武江法院建议:1、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的运行。成员大会、村民大会等权力机构的运行应当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2、政府切实履行职能。各级政府在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的同时,应切实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破除部分农村的宗族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村民合法利益。3、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保证村民自治朝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