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成燕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2-06  浏览次数:60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武江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2014年1至7月,武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9件,同比上升27.96%;审结67件,同比上升19.64%;审结标的金额2302.99万元,同比上升87.36%。在受理案件中,其中有18件涉及公司法人,其余的均为自然人。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2013年武江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7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8.50%,2014年1-7月,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119件,占已受理民事案件的10.23%,民间借贷纠纷收案呈逐年上升之势。

2、纠纷起因多样化。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3、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有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最基本的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证人证明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大多数案件未设立担保。

4、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审理周期长。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案件无法直接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延长了法院审结案件的时间,也直接导致当事人自觉履行的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偏高,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5、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从该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由于债务人无法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后果

1、利益回报是民间借贷形成的动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富余资本逐渐增多,但银行存款回报太低,房地产、股票等投资渠道风险太大,而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力、高回报的示范性,以及公众对高风险的侥幸心理,正好满足了其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另一方面,小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大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难,而受银行信贷的限制,他们纷纷将目光投向了操作相对简便的民间资本。按照需求成就市场的法则,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已成为必然,同时这也成为滋生职业放贷人和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客观条件。

2、社会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民间信条逐渐被“能拖则拖、能欠则欠”的老赖心理代替,有的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这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

3、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健全。许多出借人法律知识贫乏,尤其是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没有借据、借条、借款合同等的借贷时有发生。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的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约定不明确,大部分是现金支付,难以留下凭证。同时,许多出借人不知道抵押借款还需要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以至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才发现无法通过依法行使抵押权使债务得到清偿,从而引发纠纷。

4、借贷市场监管乏力。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民间借贷行为监管主体不明确,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从事民间借贷,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准入条件,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呈现出无序乱象,无形中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让纠纷频频发生。

民间借贷的活跃,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国家宏观调控、银行贷款受限及社会诚信缺失的背景下,民间借贷纠纷悄然异化,呈现出隐蔽性强、风险高、管理不规范、借贷用途变化等新的特点,极易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甚至引发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四、加大民间借贷监管力度、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建议

1、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厘清民间借贷正常现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2、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的舆论报道,司法部门的普法宣传,选择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受害人的现身说法等形式,让群众知道高利贷的性质,借高利贷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等等,从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积极化解金融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结合立法建设,从市场准入、组织形式、财务制度、业务经营等方面制定标准明确的监管制度。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特别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和配合,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数额巨大或有高利贷出借行为的地下钱庄和寄卖店进行严厉打击。

4、进一步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不能一味地予以打击限制,应当加强国家政策引导,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规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此外,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