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如金 失信必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守信者诉求

作者: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03  浏览次数:43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诺千金”是人们的良好愿望,也是对诚信价值的最好比喻,言而无信必将付出沉重代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拖延付款、逃避债务而败诉的案件,依法坚决维护守信者权益。

2012年底至2015年初,恒建公司(化名)向林大茂(化名)采购毛胶水等建筑材料,经双方结算,尚欠货款38万元未付。林大茂经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3月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恒建公司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不仅不积极筹集货款,反而滥用诉讼权利,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韶关居住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武江法院驳回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其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依法驳回。通过这一毫无正当理由的管辖异议,致使案件拖延审理近三个月。

眼看管辖权异议这一招不灵,案件即将进入审理阶段,恒建公司负责人千方百计找林大茂协商,要求减少货款7万元,按货款31万元支付,并承诺马上付款。林大茂以为很快可以拿到钱,遂作出让步与其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同意减少货款7万元,但协议中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直至2015年8月,该公司仍未兑现承诺。庭审中,林大茂认为公司一再违约,不再同意减少货款7万元;恒建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减少货款7万元,且未约定未款时间,该公司不存在违约,公司应按照31万元数额付款。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林大茂起诉时,恒建公司拖欠建筑材料货款38万元,双方并无异议。至于之后林大茂与恒建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形成于本案诉讼期间,目的即为解决本案所涉货款纠纷,协议中林大茂放弃部分货款,是基于恒建公司能及时清偿债务。但从恒建公司的履行情况来看,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拖欠货款仍分文未付,致使林大茂期待收回货款的目的完全落空。该公司一系列拖延诉讼、延迟付款的行为严重缺乏诚信,也是根本违约行为,林大茂的权利主张不应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其请求按实际拖欠货款数额38万元清偿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据此,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恒建公司应支付林大茂货款38万元及逾期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