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包厢容留他人吸毒管理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刘文娟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2-02  浏览次数:136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KTV俱乐部涉毒案,黄某勇等五名管理人员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黄某勇为韶关市某俱乐部的总经理,为了不影响俱乐部的生意,曾多次交待下属,发现有客人吸毒时,不能擅自处理,需上报由领导决定处理。俱乐部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及服务员都按该要求执行,并形成了发现有执法人员来检查时,即相互通知,共同应对检查的“惯例”。某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俱乐部两间包厢内查获吸毒人员周某波等共二十三人。而该俱乐部的副总经理陈某明当晚曾进入其中一个被查获的包厢中与客人喝酒聊天,在看到客人吸毒后并未制止和报警,向黄某勇汇报包厢情况后,其亦未加以制止或报警。同时,楼面部长、拓展经理及主管明知这一情况依然容留客人在包厢内吸毒,且主管在看到有警察来检查时,用对讲机告知其他工作人员,通知吸毒客人防止被警察发现。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勇等五人作为该俱乐部的管理人员,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五人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虽然分工不同,但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主从地位不明显示,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