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甲地法院管辖

作者: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29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地法院管辖,然而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却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江法院受理该起借款纠纷案件后,经审查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约定法院审理。

    2016年初,廖剑(化名)向武江法院起诉,要求姜涛(化名)承担还款义务,武江法院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于2015年初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第四条中,双方约定由甲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武江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