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房款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作者:朱琴、赖书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28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当事人购买房屋后,因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要求收楼并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解决。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底,某地产公司与被告刘丹(化名)夫妇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刘丹夫妇购买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房屋一套,2012年底前支付首期款,2015年底前分6期付清尾款,如刘丹夫妇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逾期超过180日后,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刘丹夫妇只支付了首付款和第一期房款,其余购房款经地产公司多次催交未果,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刘丹夫妇目前的生产生活状况,多次召集双方到庭调解,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刘丹夫妇协助地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给地产公司;地产公司则在其预交的购房款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后,剩余购房款在办理好合同注销备案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刘丹夫妇。至此,本案圆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