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借条”是否为必要要件?

作者:李智敏 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70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年关已至,不少债权人可能都在发愁债务无法收回,特别是朋友间的借贷,因发生借贷关系时未书写“借条”导致催收时“无凭无据”。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6月初,被告张某称资金短缺,需向原告唐某借款2万元周转,并称最多借用30天。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张某当时急需用钱而唐某在外地出差,唐某便直接异地向张某的账户汇入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张某未出具书面借条给唐某收执。让唐某没有想到的是,借款后张某便如“人间蒸发”般不再主动联系他,更别说还款付息了。无奈之下,唐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提交的向被告张某汇款2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属实,且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就该汇款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而提出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应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债权人唐某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虽未持有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借贷问题达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经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即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在日常生活中,如有资金借贷往来,要尽量书写书面的借款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