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建房中坠楼受伤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34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韶关市武江区一村民欲将旧房拆建成新房,将工程发包给私人包工头,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从楼上摔下导致受伤,出院后起诉至法院追讨赔偿。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该村民需对包工头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某村村民程亮(化名)将其一栋私人住宅发包给邓明升(化名)施工,按工程进度计算工程款,之后邓明升组织工人入场施工。2015年底,邓明升在将连接两层楼的楼梯钢筋锯断作业中,因楼梯打滑,不慎从三楼摔至一楼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程亮亦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邓明升出院后经鉴定因事故受伤造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包工不包料,邓明升的报酬并非按日或按出工次数结算、支付,而是结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分几次支付,且工程亦并非由其完成,还有其组织的其他工人共同完成,程亮也并非按参加工程的工人每人提供劳务的情况结算报酬,而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工程款项,且工程款项仅向邓明升一人支付,这些特征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特征明显不同,具备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承揽关系。对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其在完成承揽活动中应自行承担工作中的风险。程亮应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其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关的建设施工资质的邓明升,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程亮对邓明升的伤害承担25%的责任,判决其支付六万多元的赔偿款。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