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被告 起诉被驳回

作者: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7  浏览次数:32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的相关信息,将导致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范夕(化名)在诉状中起诉的被告刘元(化名)及其子女等5人,系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某房屋权属人。经法院查明,该房屋权属人除被告5人外,还有黄玲(化名)。法院传唤范夕接受询问,其陈述刘元、黄玲均已死亡,并明确表示申请追加两人的继承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未向法院明确追加被告的姓名、与刘元、黄玲的关系及送达地址。经法院析明告知,范夕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武江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具备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必须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范夕在陈述刘元、黄玲均已死亡并明确表示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经法院析明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的姓名、与刘元、黄玲的关系及送达地址。故此,对于范夕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范夕可在获取相关证据和材料后,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