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妻子索要扶养费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31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夕阳恋夫妻结婚25年,分居后妻子因无生活来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扶养费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扶养费。

王军和李梅(均为化名)于1991年认识后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军遂搬与儿子同住,两人开始分居。2016年初,王军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能挽回,驳回了王军的离婚请求,随后李梅以自己无生活来源要求王军支付扶养费。法院经查明证实,王军月离休费达1.2万元而李梅已退休但无收入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军作为李梅的丈夫,对李梅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现李梅已达70岁,身体多病又无经济来源,王军近90岁高龄,但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以其现有的经济能力亦具备扶养的能力。对于扶养费的数额,考虑到李梅生育了三子,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对其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结合扶养人人数、王军的经济能力、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李梅的身体情况及其军属身份综合考虑,依法判决王军需每月给李梅1500元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