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预处罚”和“真处罚” 武江法院刚柔并济促执行

作者:李智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19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如何通过有力措施刚柔并济督促其尽快履行应尽义务?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巧用“预处罚”和“真处罚”成功执结两起案件,通过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B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顺利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65万元;而另一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碍执行工作,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王某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预处罚】在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B公司需向A公司偿165万元。B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因B公司拒绝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武江法院依法对其名下六处房产启动拍卖程序。房产拍卖成交后,因B公司未向税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提供报税、完税以及其他材料,导致房产无法登记过户。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B公司沟通,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无果,故向B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如未在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则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B公司收到通知后,在期限内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真处罚】20235月,谢某向武江法院申请执行某公司,要求其按生效文书支付劳动报酬7000余元。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遂联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但其态度恶劣,明确拒绝履行。后法官到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调查,王某不仅不配合法官工作,还百般阻挠。故法院依法向王某出具拘传票,将其强制带回法院。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同时,拒绝支付谢某劳动报酬。法院遂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至拘留所。王某在拘留所期间,其儿子联系法官要求与谢某沟通,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该被执行人或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预处罚”是执行威慑措施的一种形式,既是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有力警示,也是武江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和能动司法理念的执行新模式。“预处罚”和“真处罚”两项措施刚柔并济、惩教结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