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相撞,同学、学校谁该担责?

作者:凌嘉华、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8-15  浏览次数:43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学生上体育课练习短跑相撞,造成其中一人脑部受伤,学生出院后将学校及同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学校和同学按责任比例赔偿学生损失。

刘婷与张欣(均为化名)系中学在读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安排二人与另外两名同学为一组练习短跑。在训练过程中,处在第4跑道的刘婷率先冲过终点,向右横穿跑道撤离时与处在第2跑道正在加速冲过终点的张欣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张欣被及时扶至校医室检查,校医对其头部血肿部位进行了冰敷,并对右手肘关节擦伤部位进行清创处理。期间张欣说“很痛”一直哭泣,并出现恶心、呕吐现象。1个多小时后,校方致电张欣母亲,其母到学校将其接走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等。出院后,张欣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欣与学校、刘婷对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武江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就本案而言,体育老师在授课时应当意识到短跑项目在跑道终点如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即横穿跑道,可能发生运动员相互碰撞的潜在危险,但未对学生进行明确说明或在跑道终点安排老师或学生加以疏导,存在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具有明显过错。老师的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其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且张欣受伤后,在其多次说“很痛”并一直哭泣,同时发生恶心、呕吐现象的情况下,学校直到事发后1个多小时才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校医对伤情的处置、损害结果的严重性亦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和充分的预见性。同时,刘婷作为初中学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在短跑训练跑道内横穿跑道可能与同时训练的其他同学发生碰撞的危险性,但其忽视了潜在的危险因素,在通过终点后即横穿跑道,与正加速冲刺通过终点的张欣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因此,刘婷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张欣按照体育竞技的要求加速冲刺通过终点,对刘婷横穿跑道的突发情况无法预见,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定学校承担80%的责任,需赔偿张欣15万余元;刘婷承担20%的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赔偿款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