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赔偿

作者:黄嫔、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次数:110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自我国开放三孩政策以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得到越来越多的女性就业者关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怀孕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怀孕职工肖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合计15万余元。

2019年,肖女士入职某化妆品公司。2022年5月,肖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预产期为2023年1月。当月,化妆品公司人事经理找肖女士进行沟通,表示已知悉肖女士怀孕的事情,但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需增加的肖女士工作量,肖女士对沟通过程进行了录音,并以身体状况不适为由予以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化妆品公司以肖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肖女士发出解雇通知,次月起未再为肖女士购买社会保险。

肖女士遂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化妆品公司在庭审时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及《人事管理制度》拟以佐证,抗辩称肖女士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应依规予以辞退。肖女士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表示手册第24、25页是拼凑的,且其从未见过该份员工手册。经法官核对证据原件,《人事管理制度》下方并未标有页码,化妆品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员工手册》是其自行插入页码。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认为肖女士不能胜任工作,应积极沟通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而不得在肖女士孕期时直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虽提供了《员工手册》、《人事管理制度》拟证明肖女士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载有肖女士签名的《员工手册》系其将《人事管理制度》中的签名拼接形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肖女士已经阅读了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已经履行了员工手册的表决及公示等法定程序,故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化妆品公司应向肖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化妆品公司在肖女士孕期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延续至原告哺乳期满,化妆品公司应当支付对应期间的工资给肖女士。结合肖女士的主张,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化妆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考虑到女职工生理、社会角色等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权益予以特别守护,特别是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仅从禁忌劳动范围作出规定,还从工作时间限制、生育津贴、哺乳条件保障、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各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广大女职工要提升维权意识,在孕期如遇到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纠纷时,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以此案警示用人单位要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责任,不应只着眼于短期利益,而忽视长久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