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工作合同性质,事关责任承担!

作者:伍倩仪、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2-06  浏览次数:63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们与用人单位确定工作关系时一般会与其签订一份合同,那么常见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当发生侵权时,应该如何认定承担责任?近日,武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何工跟一公司签订定了项目施工劳务协议,约定由何工承包水渠、混凝土搅拌、模板安装及拆除等项目,由何工自备施工工具,自行召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何工被第三人打伤。何工认为其与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何工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劳务协议可以看出,何工需要向公司交付的是水渠、混凝土搅拌、模板安装及拆除等工程的施工成果,由何工自带工具,自行安排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且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扣减工程款,双方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务合同关系。

因为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公司对选定何工为定作人并未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故对于何工遭受的损害,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何工的全部诉讼请求。何工对此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该案经二审审理,韶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都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动或劳动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三种法律关系特种中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的区别,在审判实务中较为常见,因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当事人之间往往争议较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1.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提供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意志自由,即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方式、措施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受对方当事人的干涉;而雇佣合同中的雇主和雇员法律地位相对不平等,他们处于支配和被支配的地位。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中必须受制于雇主,即服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管理,使用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整个过程按照雇主意愿办事。相对于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而言,雇员在完成工作中具有较小的主观能动性。2.报酬中包含的价值种类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支付的报酬仅仅是雇员的劳动力价值;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所获取的报酬主要也是劳动力的价值;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获取的报酬中主要是其投入技术的价值和使用设备的利润,当然还有一定劳动力的价值。3.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主对实施其意愿的雇员的行为结果承担较重的责任,除雇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外,雇主都应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完成工作过程中所致损害承担较重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外,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