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咬伤人 法院判赔偿

作者:凌嘉华 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17  浏览次数:42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家中饲养宠物如致人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宠物伤人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肇事宠物主人赔偿伤者损失。

2015年底,杨军(化名)外出接妻子回家,在居民楼下被一条狗咬伤双腿,随后肇事狗主人李丽(化名)带其去注射狂犬疫苗,但由于被咬伤部位没有止血迹象并右腿肿胀失去知觉,伤势较重的杨军随后入院进行治疗。杨军出院后,与李丽协商赔偿事宜。但李丽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愿意再赔偿,并否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咬伤杨军,杨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所饲养的动物加强管理,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李丽虽称未看见是自己的狗咬伤杨军,但亦未明确表示否认,且从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一致陈述,以及李丽事后处理、垫付费用等情况来看,可认定杨军系被李丽饲养的狗咬伤。李丽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李丽赔偿杨军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0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