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调岗被解雇 用人单位仍需作出赔偿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239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市场变化等内外因素,经常会出现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况,当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岗位安排时,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能否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呢?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相应赔偿金。

曾杰(化名)自2020年3月起入职广东某农牧公司担任人事助理一职,后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通知书要求曾杰次日到新岗位上班。曾杰不同意调岗,未按邮件通知要求报到,而是在原有岗位继续上班,两天后才前往新岗位。该公司遂以曾杰旷工超过两天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曾杰不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赔偿金给曾杰,但公司却不满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杰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变更曾杰的工作地点,曾杰需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曾杰的工作表现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对曾杰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动,但不应随心所欲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而应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争取与劳动者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意见。就曾杰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曾杰于收到邮件的次日到新岗位报到起,至曾杰两天后到新岗位报到前,曾杰一直在与主管协商调整岗位事宜,且其在原工作地点继续上班,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规定,公司应向曾杰支付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向曾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是发展之本。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调岗调薪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必要、合理以及正当性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汲取本案经验教训,引以为戒,在今后调整员工岗位的过程中,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对话、协商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