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出现医疗事故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

作者:朱琴、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31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患者手术出现医疗事故

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

 

王明(化名)在某医院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麻木和行走困难等情况,经鉴定分析认为,该病案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医院赔偿王明7万余元。

2015年初,王明在某医院做MR检查(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腰部有2处脱出和1处轻度脱出,后因反复腰腿疼痛再发并加重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并神经损伤和腰椎椎管狭窄症。在完善相关检查后,医生将病情、手术方案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与风险告知王明及其家属,其等均表示理解并签字同意手术治疗。随后医院为王明实施全麻下施行手术。术后王明出现双下肢麻木、伴伸屈活动受限等症状。经积极治疗后,王明病情稳定要求出院,院方嘱其需继续行康复治疗,定期复查。2015年底,王明与医院共同委托韶关市医学会对手术过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医院在为王明诊疗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但在为其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导致了其硬脊膜破裂及脊神经损伤,与其术后出现双下肢肌无力、麻木,行走困难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该病案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明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对王明的诊疗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但在实施手术(手术操作或麻醉操作)治疗过程中导致其硬脊膜破裂及脊神经损伤,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麻木,行走困难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韶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王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虽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经核算依法判决医院支付赔偿款7万余元给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