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证件办执照 身缠官司背债务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7  浏览次数:84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你见过这样的广告吗?“高价收购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单、公司公章,只需一张身份证,收入轻松过万!”你是不是也心动了,想着“反正我又不是实际经营者,借名登记有何风险呢”,本以为可以“不劳而获”,殊不知却掉进坑里了。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将彻底打消你“躺平赚钱”的念头。

2021年5月,张根(化名)为定作衣柜在某家居体验店并支付了定金,刘二(化名)作为经手人出具了《收据》还加盖了家居体验店公章。2021年6月,刘二以家居体验店名义与张根签订了书面的《家居订购合同》,张根当天并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家居体验店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衣柜。此后张根多次向家居体验店、刘二进行催收均未果,欲起诉时才发现该家居体验店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注销,遂将该店登记经营者刘大、刘二一并诉至武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

刘大抗辩称,家居体验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只是出借身份证给其弟弟刘二办理该店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虽为其本人,但其不清楚张根与刘二之间的合同纠纷且未曾参与,且该店已于2021年4月经核准注销,张根交付定金和货款、签订《家居订购合同》都发生在该店注销后,其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又提供了2021年8月刘二与其签订的《承诺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刘二承诺证明家居体验店的注册经营者人为刘大,但刘二才是该店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经营者(即实际老板)。自该店成立以来,因刘二个人和店内外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刘二本人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刘大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拟证明刘二是家居体验店的实际经营者,涉案纠纷与其无关。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根与刘二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定制衣柜的意向后,双方在缴纳定金基础上又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张根依约履行了预付货款的义务,刘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如约交付定制的衣柜,已构成违约,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具订购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刘二应返还预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至于实际经营者刘大的责任,虽然刘大、刘二签订了《承诺证明书》,该证明书属于内部协议,其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刘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出具身份证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仍以其本人为经营者办理家居体验店的工商登记。虽然家居体验店已于本案纠纷发生前注销,但刘大作为该店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监督和防止他人在注销后继续以该店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以避免对善意第三人的利息造成损害,更应在注销工商登记时将公章销毁从而避免其他纠纷的产生。然而,刘大未采取相应措施,使得刘二继续以家居体验店的名义对外活动并使用公章,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刘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刘大应对刘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大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刘二签订的《承诺证明书》另行处理债务承担及承担比例问题。因此,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解除张根与刘二(以家居体验店的名义)签订的《家居订购合同》;刘二应向张根退还预付货款并返还定金,刘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刘大不服判决结果,遂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刘二因为自身征信存在问题,遂借用刘大的身份证办理了案涉家居体验店的工商登记手续。刘大还以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拟划分双方的责任,但未曾想到二人所签订的承诺书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刘大最终仍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谓教训深刻。法官提醒,对于仍抱着出借身份证或“出卖”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单、公司公章等试图获利的人,要三思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背上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