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扣划款项,法院判银行赔偿

作者:杨琼 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55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银行因未取得客户授权,与第三方签订扣划协议擅自扣款,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依法判决银行与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罗小竹(化名)系某地质大队的员工,其承包经营了大队部分业务,并定期缴纳承包租金。因工作需要,罗小竹在韶关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使用。2009年底,地质大队与该银行签订《代收费业务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委托银行从罗小竹的工资卡中代收承包租金,具体数额由地质大队提供,银行扣划成功后,将款项转入地质大队的账户,同时约定由地质大队取得客户的授权,否则,由地质大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议书签订后,地质大队未取得罗小竹的授权,银行也未认真审查,追踪授权一事。自2010年3月至2012年9月,银行根据地质大队的指示,先后从罗小竹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了35笔款项,共计14万余元。2016年1月,罗小竹以银行违法扣划款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竹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在未取得罗小竹的授权下,擅自为地质大队扣划款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罗小竹的合法权益。尽管银行与地质大队签订了协议书,但该份协议是为罗小竹设定义务的涉他性合同,因未取得其本人同意,银行并不能据此享有扣划款项的权利。即使协议书约定由地质大队办理取得罗小竹授权的手续,也不能免除银行的谨慎审查义务。因此,银行扣划罗小竹银行卡账户的款项14万余元,属于违法行为,扣划款项应予返还。此外,地质大队未取得授权,指示银行扣划款项,且系资金的实际取得人,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银行与地质大队共同返还罗小竹被扣划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