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双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家属起诉房东要求赔偿获支持

作者:凌嘉华、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34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夫妻双双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家属起诉房东要求赔偿获支持

 

夫妻租住他人房屋,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家属要求房东赔偿。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房东应承担50%赔偿责任。

2015年底,贺梅梅与谭洁(均为化名)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建房一个套间出租给谭洁,租赁期限半年,室内设备包括煤气炉具一套、热水器一台、床一张等,张超(化名)与谭洁(双方系夫妻关系)租住在此。合同期满后,因家人与谭洁多日未取得联系,经报警后到出租屋查看发现夫妻两人已在洗澡间内死亡,法医鉴定两人的死因均是一氧化碳中毒。之后张超的家属将房屋管理者贺梅梅与房东王斌(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查明证实:涉案出租房屋结构为一厅一卫一厨房,卫生间内装有烟道式家用燃气热水器一台,在热水器的上方安装有小型排气扇一台,但未开设窗户,排气扇的排放方向为向厅排放。按照热水器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该种类型的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居住的房屋时有谨慎、注意义务,且在热水器外部张贴有“安全注意事项”标志的情况下,理应知道该热水器安装在室内使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使用时应谨慎处理,在该卫生间仅有一台小型排气扇的情况下,更应注意保持卫生间内的空气流通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而被告王斌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出租人,其提供的出租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其在知道涉案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的情况下,仍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且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王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关于事发前排气扇是否已开启,原、被告各执一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超已对此尽到注意义务。至于另一被告贺梅梅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其是受雇于王斌,对涉案出租屋进行管理、代为签订合同与收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由雇主王斌承担赔偿责任,贺梅梅作为雇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武江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张超和王斌对本次意外事故各负50%的责任,应赔偿40余万元给张超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