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购买交强险 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作者:汪次安 成燕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次数:58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车主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当场死亡,且未按照规定给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应如何赔偿?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车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2015年,李斯(化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与张立(化名)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李斯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斯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立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按30%承担,两项共计30余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立作为涉案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负有为该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现其未予投保,应对本应由涉案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先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立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合计应赔偿李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