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帮忙带孙 要求抚养费一审被驳回

作者:赖书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16  浏览次数:57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夫妻在外打工,祖父母在家带孙子,夫妻离婚后祖父母要求给付小孩抚养费。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祖父母协助抚养孙子的行为是自愿资助行为,不能因子女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归女方而反悔主张追回。

王青(化名)是王老汉夫妇的儿子。王青与李丽(化名)曾经是夫妻,双方于 2011年登记结婚, 2013年生育一子。王青在深圳工作,平时较少回家,留下李丽与王老汉夫妇共同生活。2015年5月,李丽与王青离婚,婚生小孩由李丽抚养,但实际小孩一直跟随王老汉夫妇生活。之后,王老汉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和前儿媳按57%及43%的比例给付垫付的生活费2.4万元和为此付出的保姆人工费用(以每人每月l210元计算出生至起诉时29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丽与王青结婚后就与王老汉夫妇共同生活,婚生小孩由共同生活的祖父母王老汉夫妇帮忙照顾,这是我国普通家庭普遍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同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多数出于亲情自愿协助抚养孙子,自愿在生活开销、教育投资、医疗费用等方面花费支出,这种出于亲情的投入一般是不求回报的自愿行为,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子女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双方在事前就通过协议约定一定数额报酬,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依据向子女主张报酬。本案中的原告王老汉夫妇没有提供与被告李丽、王青达成的帮忙抚养协议,或约定被告支付帮忙抚养报酬,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协助抚养孙子的行为是自愿资助行为,不能因李丽与王青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归李丽而反悔主张追回。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