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私下低价出售房屋给孙子 女儿主张买卖无效获法院支持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111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前阵子,赵奶奶将与周爷爷共同拥有的房屋低价卖给孙子小周,不料却引发女儿周女士的不满,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引发的家庭纠纷,一审依法判决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悉,周爷爷已于多年前逝世,生前未立下遗嘱;赵奶奶与周爷爷共育有周大哥、周女士两名子女。八十年代初,赵奶奶和周爷爷向大队申请批地建房,经审批,有关部门同意将150㎡土地批给赵奶奶作私人建房用地。随后赵奶奶办理了房产证,显示赵奶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2019年,赵奶奶与小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赵奶奶将案涉房屋以10万元转让给小周,现房屋登记在小周名下。小周的父亲周大哥则主张,其已代小周向赵奶奶支付10万元现金购房款,但未提交相关凭证。

而周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赵奶奶与周爷爷在明知被继承人周爷爷的遗产未分割继承前是归属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仍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小周名下,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奶奶抗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与被继承人周爷爷没有关系,且涉案房屋由赵奶奶出钱建造,并在2011年由周大哥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建及装修。且周大哥认为,按照农村习俗,老人的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赵奶奶转让房屋的行为合情合理。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案房屋建成于被继承人周爷爷与赵奶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建造,为夫妻共有财产。周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的一半为周爷爷的遗产,应由周爷爷的配偶赵奶奶及周大哥、周女士继承。现赵奶奶与周大哥在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周女士请求确认赵奶奶与小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奶奶欲将房屋过户给孙子,故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了过户登记,实质上是以恶意串通的形式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周大哥所述的“按照农村习俗,房子都是留给同住的儿子及孙子”的说法,系违反我国《继承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不成文的风俗习惯,都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