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行委托评估车损差异较大 法院认定原告自认结果合法有效

作者:凌嘉华、赖书胜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09  浏览次数:39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双方自行委托评估车损差异较大

法院认定原告自认结果合法有效

 

发生交通事故后,针对受损车辆的损失,双方均自行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损作了评估,价格相差较大,如何认定车辆的损失?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对车损的自认结果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按该评估结论计算车损价格赔偿给原告。

2016年初,被告贝青(化名)驾驶小客车追尾碰撞由原告肖凯(化名)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小型越野客车损坏,韶关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贝青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肖凯自行委托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了《小型越野客车维修费用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标的物受损维修费用价格为人民币约15万元。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对赔偿事宜一直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肖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损及评估费用。诉讼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的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评估,该公司《小型越野客车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结果为:由于该车辆预计其修复价格远高于该车现行市场价格,因此确定该车全损,车辆损失价格约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韶关市交警支队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对本案中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法院对此予以采信。肖凯及某保险公司均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肖凯在事故中的受损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中的车损价格相差较大,其中保险公司委托评估的车损价格约为10万元,远低于肖凯委托评估的车损价格,对此,肖凯明确表示同意按保险公司委托评估的车损价格来确定本案车辆的损失价格,是肖凯自由处分诉权,法院予以确认。法院遂一审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需赔偿约10万元给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