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皱服务致面部红肿 美容产品成毁容利器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158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颜美美(化名)在曹玉玉(化名)处接受了面部美容服务后出现红肿、淤血、僵硬等情况,住院治疗后要求曹玉玉赔偿损失,曹玉玉却称使用的产品是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同意赔偿遂引发纠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曹玉玉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0元给颜美美。

据了解,曹玉玉经营的武江区某衣橱服装店于2015年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其中包含批发、零售:护肤品、化妆品、美容仪器;服务:美容。2018年底,颜美美在曹玉玉经营的服装店内接受了名为“奢美人”面部抗皱套盒美容服务,颜美美称两天后相继发生面部红肿、淤血僵硬,后发展为全身无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肉毒素中毒。直至2019年初,颜美美先后5次在多家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2019年6月,颜美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住院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的伤病关系进行检验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案涉美容除皱产品目前属“三无产品”,亦无有效成分说明,国内部分私营美容院有使用,主要用于前额及鱼尾纹除皱,鉴定意见为:颜美美住院因患“肉毒素中毒、重症肌无力、高尿酸血症”疾病与本次“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韶关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玉玉经营的服装店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产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曹玉玉经营的服装店已于颜美美接受美容服务后注销。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颜美美所患疾病与“美容除皱”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曹玉玉虽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亦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书,故对于颜美美提交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如今市场面上存在不少仅有生活美容资质的美容机构超越其经营范围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并为谋取暴利而使用“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等来路不明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所谓的“美容服务”。消费者应擦亮眼睛,警惕免费、低价骗局,选择购买正规机构的美容服务并认清医师资质,在购买美容产品或接受美容服务时,查询产品是否经过正规备案,向美容机构索要消费凭证,注明商品或服务项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